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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量:848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科技部门、各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强首府战略,引导和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一轮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发展方向明确,管理规范,有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团队要求。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已建立创业导师库,入库导师不少于3人。

(三)场地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四)孵化资金要求。配备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的自有种子资金,且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

)服务要求。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设立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企业要求。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5家以上、8家以上;设在六县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20%以上的企业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要求详见《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十条。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填制《2021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并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电子版(Word、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和《2021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并按要求整理提供佐证材料。2021810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辖区科技部门,待辖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市科技局同时发送扫描件至市科技局邮箱。(所有材料装订成册,有目录和页码,各部分佐证材料用隔页区分。)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县(区)科技部门、各开发区经发局高度重视孵化器的培育与创建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及深化科技融入经济主战场的重要举措来抓,发掘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推荐申报,并做好创建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孵化器对所提交的数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现场核验、会议答辩、网络公示等程序,对申报的孵化器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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